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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阳区车出租(58同城潮阳租车网_潮阳租车公司_潮阳汽车租赁)2022-10-06 18:57

摘要:

今天给各位分享潮阳区车出租的知识,其中也会对58同城潮阳租车网_潮阳租车公司_潮阳汽车租赁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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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汕头市潮阳区广达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怎么样?
  • 2、从潮阳铜孟打的士去潮汕高铁站大概要多少车费?
  • 3、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 4、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 5、从汕头潮阳区打的到和平镇要多少钱

汕头市潮阳区广达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汕头市潮阳区广达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20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公共客运等。

法定代表人:吴怡锋

成立时间:2004-12-20

注册资本:88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58200000300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汕头市潮阳区文光棉西路44号潮阳汽车客运站内办公楼201室

从潮阳铜孟打的士去潮汕高铁站大概要多少车费?

推荐

1小时1分钟60.8公里4个红绿灯

打车约176元 途经:揭惠高速、甬莞高速 收费约21元

潮阳区铜盂镇

进入环南路,行驶190米

右转,进入新兴路,行驶520米

左转,进入兴富路,行驶1.9公里

请直行,进入北港路,行驶1.1公里

左转,从北港路到潮阳服务区,行驶3.1公里

右转,进入潮阳服务区,行驶920米

请直行,进入揭惠高速,行驶18.0公里

靠右前方行驶,进入湖心立交,行驶1.2公里

请直行,进入甬莞高速,行驶19.7公里

靠右前方行驶,从甬莞高速到高铁机场路,行驶9.4公里

右转,进入高铁机场路,行驶2.8公里

右转,从高铁机场路到站前北路,行驶320米

左转,进入站前北路,行驶410米

右转,从站前北路到潮汕站,行驶1.2公里

潮汕站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特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并统一负责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权,承办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日常工作。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公安、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成立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促进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职业规范,按照协会章程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协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第五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出租汽车应当取得车辆道路运输证后,方可投入营运。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每年进行一次审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审验。第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从业资格证应当与驾驶员所驾驶出租汽车或者所属企业的信息一致。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自觉维护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稳定,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聚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由非本企业的驾驶员或者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营运;不得出租、转借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按照规定设置出租汽车的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志,在指定位置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计价器和空车待租标志,喷涂出租汽车公司名称以及张贴统一价目表和监督投诉电话号码;

(三)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营运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客后启动计价器,抵达目的地后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变相多收费;

(二)收费时按照规定出具发票;

(三)不得违反规定拒载或者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不得违反规定中断运送服务或者未征得乘客同意更换车辆;

(四)乘客要求的路线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不得无故绕道行驶;

(五)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本人从业资格证;

(六)驾驶的出租汽车暂停营运时,应当摆放暂停服务标志,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夜间应当熄灭标志灯;

(七)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由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营运;

(八)不得出租、转借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者本人从业资格证;不得使用他人的从业资格证,或者驾驶与本人从业资格证信息不一致的车辆;

(九)交接班、车辆需检修以及计价器失效、失准或者没有安装打印发票时,应当停止营运并显示“暂停营运”标志;

(十)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第十条 非特区出租汽车不得提供起点、终点均在特区内的营运服务。非特区出租汽车需在特区范围内运载回程乘客的,应当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点载客。非特区出租汽车空车返程行驶或者在道路停靠以及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点以外候客时,应当显示“暂停营运”标志,夜间应当熄灭标志灯。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指定的回程候客点。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运费:

(一)出租汽车没有安装计价器的;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收费或者计价器显示运费金额不清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出具发票或者发票不清晰的;

(四)出租汽车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未完成运送服务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中断运送服务,或者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招揽他人同乘、更换车辆的。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维护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规范设置客运服务标志,按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车。第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和方便乘客的原则。

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五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实行自营管理。推广信息化管理和使用环保、节能车型。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特区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并直接负责金平区和龙湖区的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

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财政、价格、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依法开展活动,教育和督促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职业规范,表达行业合理诉求,并做好信息沟通、行业自律、行业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等工作。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第九条 特区实行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总量调控和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供求状况,科学合理拟定一定时期内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总量和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总量和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应当举行听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数量;

(二)车辆和驾驶员要求;

(三)经营权的使用期限为五至十年;

(四)经营权的收回及其他使用要求。第十一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车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证后方可作为出租汽车投入营运;驾驶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证并经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延续的主要依据。第二节 出租汽车经营权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企业综合素质、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采取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合理配置。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出租汽车经营权取得人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合同应当约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内容,以及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等其他内容。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内提出解除经营权使用合同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合同前,经营者应当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按本条例规定重新配置。

从汕头潮阳区打的到和平镇要多少钱

在潮阳打的到和平10元就行,绝对够。棉城到和平车站大概有13公里

要便宜的话,坐潮阳--峡山或雷岭--峡山的车,3元就行还有发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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